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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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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申请条件:所有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 三、窗口职责:受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流程图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表或立项批复意见;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原料、设备、工艺流程、项目厂址平面位置图(周围环境)); 3.项目选址位于产业集聚区内且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项目单位提供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园区规划,同意入驻意见;项目选址不在产业集聚区内,项目单位报送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和符合规划要求证明; 4.当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及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5.建设项目正式环评文件(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企业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原承诺时限:报告书类:20工作日 报告表为:10工作日 登记表类:3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报告书类:10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报告表类:5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登记表类:3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环评文件审批无行政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3328707 3337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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