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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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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 ||
一、设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二、申请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窗口职责:下达验收批复 四、工作程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报告书类项目对应验收材料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 2.报告表类项目对应验收材料为: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表、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 3.登记卡类项目对应验收材料为:验收登记卡。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30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公示时间要求: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报告书类、报告表类)。 原承诺时限:报告书类:20工作日 报告表为:10工作日 登记表类:5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报告书类:10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报告表类:5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登记表类:3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3328707 3337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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