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 ||
一、设立依据: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鹤政[2008]29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待遇审核和待遇结算,并将结算结果转至财务支付科室。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市内住院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市外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月的1—10日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申请报销。申报需提供患者社保卡、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总清单原件(跨年度住院还需提供每日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红章)、患者本人银行存折或卡(鹤壁市内开户)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市外转诊患者还需提供转诊登记表,异地急诊患者提供抢救治疗记录,异地居住患者提供《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登记表》。 市内门诊重大疾病就医患者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市外门诊重大疾病就医患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的6月20—30日、12月20—30日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保卡、《鹤壁市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原件、医疗费有效收据原件、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身份证、银行存折(鹤壁市内开户)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文件无明确时限要求(根据工作人员及业务量确定周期) 原承诺时限:无 现承诺时限:市外住院待遇:20个工作日 重大门诊疾病待遇: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65350 投诉电话:3328401
|
||
|
||
浏览次数: 【关闭】 | ||
|
网站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