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政服务事项 > 部门 > 医保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一、设立依据: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鹤政[2008]29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待遇审核和待遇结算,并将结算结果转至财务支付科室。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市内住院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市外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月的1—10日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申请报销。申报需提供患者社保卡、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总清单原件(跨年度住院还需提供每日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红章)、患者本人银行存折或卡(鹤壁市内开户)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市外转诊患者还需提供转诊登记表,异地急诊患者提供抢救治疗记录,异地居住患者提供《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登记表》。

  市内门诊重大疾病就医患者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市外门诊重大疾病就医患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的6月20—30日、12月20—30日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保卡、《鹤壁市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原件、医疗费有效收据原件、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身份证、银行存折(鹤壁市内开户)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文件无明确时限要求(根据工作人员及业务量确定周期)

  原承诺时限:无

  现承诺时限:市外住院待遇:20个工作日

  重大门诊疾病待遇: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65350

  投诉电话:3328401

  

浏览次数: 【关闭
网站导航
鹤壁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设与维护
地址:淇滨大道258号(淇滨大道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智慧鹤壁) 联系方式:0392-3366615 豫ICP备05010383号 2002-2014版权所有